广大游客朋友、景区各作业人员及社区居民:

       近年来,个别人员因放生祈福、饲(弃)养宠物或盲目引种等行为引入外来物种(指风景区内无自然分布,经人为活动传入的生物物种,包括其可存活繁殖的部分,如活体、种子、卵及器官等),由于缺乏天敌制约等自然调控机制,极易快速繁殖扩散,可能导致一系列严重生态破坏后果。为加强风景区内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动物放生活动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管控外来物种输入

       严禁携带外来动植物(含宠物)、种子(苗)、卵、器官、土壤及其他可能携带外来入侵物种或其繁殖体的材料进入风景区内;严禁在风景区内放生任何外来动物(鱼类、龟鳖类、蛙类、鸟类、哺乳动物及其他动物)、任何其他未经许可的生物活体;严禁在风景区内饲养、遗弃宠物(狗、猫、鸟、兔、龟、蜥蜴、水生动物及其他动物);严禁在风景区内引进、种植、传播外来植物及其种子、种苗。

       在风景区内开展施工绿化、生态修复、科研引种等项目,须提前7日向九寨沟管理局护林防火与自然保护处提交书面报备材料;因项目需要,运入风景区的林木种子、苗木、活体植物、林产品、花卉、盆景、木材、木质包装等,须依法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检疫证书应当随货同行,且在入沟前执林业植物检疫证书原件到九寨沟管理局护林防火与自然保护处申请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运入风景区。

       二、责任追究

       违反上述规定者,九寨沟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罚;造成生态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修复及赔偿责任。

       (一)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监督举报

       如发现违规行为,请及时向九寨沟管理局举报。

       举报电话:0837-7739308;0837-7739309。

       特此通告。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