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关于禁止游客违规进入景区和留宿景区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九寨沟景区资源保护,确保景区旅游市场的有序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款及《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九寨沟、黄龙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批复》(川价函【2005】99号)文件规定,所有进入景区的游客,必须凭票并按正常旅游线路进行游览,禁止一切人员通过非正常旅游线路进入景区游览、留宿或进行其他活动。即日起,我局将对违规进入景区及违规留宿景区行为进行查处,违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如有不遵循本通告要求的游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和其它后果的,一切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