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关于维护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旅游秩序

禁止沟内留宿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秩序,有效杜绝景区内留宿、留住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查处取缔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留宿、留住,非法经营客栈宾馆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依据《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沟内游、沟外住”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旅行社和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居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留宿、留住游客;严禁游客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留宿、留住、野营。

       二、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留宿、留住、野营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予以依法查处;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依法查处。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违法经营客栈宾馆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继续违法经营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违法活动提供帮助及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绝不姑息。

       三、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非法经营客栈宾馆以及留宿、留住、野营等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举报电话: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0837-7739529;

       九寨沟县旅游服务投诉电话:0837-771298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