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经营过期食品案
违法主体:九寨沟县好XXX餐吧
违法事实:向游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厚椰乳,货值金额较低、危害范围小。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结果:没收涉案过期厚椰乳1瓶,没收违法所得126元,罚款2520元。
案例二:导游兜售物品案
违法主体:导游鲁某(成都乐途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华第八分公司委派)
违法事实:2026年2月带团期间,向游客兜售牛肉干20包,售价120元/包,违法所得800元,属个人违规行为,旅行社不知情。
违反条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旅游部分)》第69项。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1000元。
案例三:导游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违法主体:导游梁某(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锦江八分社委派)
违法事实:带团讲解时虚构“银饰保健、治病”等无事实依据内容,诱导旅游者消费,无违法所得、无购物返点。
违反条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旅游部分)》第70项。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案例四:导游兜售物品案
违法主体:导游李某梅(己途国际旅行社(成都)有限公司委派)
违法事实:2025年12月带团期间,向游客兜售藏骨灵2瓶,违法所得20元,属个人违规行为,旅行社不知情。
违反条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旅游部分)》第69项。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000元。
案例警示:
旅游市场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原料合规、标签标识等法定要求,严禁销售过期食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导游从业人员严禁兜售物品、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索要小费,恪守执业规范,诚信文明服务;旅行社务必加强导游管理与培训,落实主体责任。
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全力维护阿坝州市场秩序与旅游消费环境。
转自:阿坝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