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1月初,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对岳某春未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和欺骗性销售诱导进行结案查处。经查,岳某春使用松潘县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资质从九寨沟县某旅游有限公司租赁摊位,并以九寨沟县某旅游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岳某春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通过和销售人员相互充当游客的角色,以驯鹿角冒充鹿茸、以山羊鞭冒充鹿鞭、以平贝母充当松贝母和川贝母,以虚假的交易和引人误导的宣传。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以驯鹿角冒充鹿茸和以山羊鞭冒充鹿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以虚假的交易和引人误导的宣传,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述之规定,数条违法行为并罚,给予岳某春警告、没收违法销售商品并罚款103524.2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1月中旬,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游客举报,对成都远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结案查处。经查,成都远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无班线客运线路牌,也无车站代售票业务授权,通过中间人组织取得道路运输证的省内包车,借团队旅游包车的名义,从事九寨沟至松潘高铁站的班线车运输业务。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罚款8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500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字:非法营运、搭乘游客
案情简介:1月中旬,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交警、交通等部门检查中,发现谢某福驾驶的川A*****6车辆存在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经查,谢某福和4名游客商议,搭乘谢某福车辆成都至九寨沟往返,费用为3900元,已支付2000元。川 A*****6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登记所有人是段某军,谢某某驾驶的川 A*****6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上述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给予谢某福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转自:阿坝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